Waway Cell Phone. 第 四 條 證券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: 一、簽證機構辦理簽證期間,新發行或新私募之證券自接受委託之日起,不得超過五日,並於簽證前應就公司登記事項表(或公司登記事項卡)及證券之. 第 四 條 證券簽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: 一、簽證機構辦理簽證期間,新發行或新私募之證券自接受委託之日起,不得超過五日,並於簽證前應就公司登記事項表(或公司登記事項卡)及證券之.